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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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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火炬发展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设全国一流科技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可支配财政收入的10%,在预算支出中设立“火炬发展金”专项资金。
第三条   “火炬发展金”主要用于落实由园区管委会制定的如下优惠政策:
 1、扶持、支持火炬创业园、华苑软件园、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风险投资、中介等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2、吸引和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成立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审核“火炬发展金”扶持、支持的各类企业、项目和人才。该管理小组由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际创业中心、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需要由“火炬发展金”支持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报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需要由“火炬发展金”支持的各类人才报园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第五条   经审核后的企业、项目和人才,由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上报管委会批准后,享受各项扶持、支持待遇。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财政局是“火炬发展金”使用的监督部门,负责确定“火炬发展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每年分两批将“火炬发展金”拨入专用帐户,监督“火炬发展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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