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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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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加快园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园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干涉。
第三条   在园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总投资额在审批权限以内的由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   在园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初审。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程序及审批期限:
  (1)设立合营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向园区报送设立合营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2)由申请者向园区管委会报送合营或者合作各方共同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共同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需报送的其它文件;
  (3)申请者应填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4)园区管委会对上述文件一并审查,在文件及材料齐备合格后作出一次批复,审批期限为自收到齐备合格的文件及材料起三个工作日内;
  (5)申请者在得到上述批复后,应向园区管委会报送由合营或者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园区管委会对其审查批准后,向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批准期限为自收到齐备合格的文件及材料起四个工作日内;
  (6)申请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上述申请者指中国合营或者合作者。
2、设立合营企业或者合作企业需报送的文件:
(1)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3)合营或者合作各方共同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共同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或者合作各方签订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5)合营或者合作各方合法开业证明(或外方自然人身份证件);
(6)合营或者合作各方资信证明;
(7)合营或者合作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和人选名单;
(8)企业总经理委派书及身份证;
(9)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第六条   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及审批期限:
  (1)外国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外资企业章程、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及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2)园区管委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报送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给予批复,向获得批准外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批复期限为自收到齐备的文件及材料起五个工作日以内;
  (3)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需报送的文件:
  (1)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董事会人选名单;
  (5)企业总经理委派书及身份证;
  (6)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及资信证明;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前款(1)、(2)、(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4)   (5)、(6)项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如果发现本办法规定报送的文件不齐备或有不当之处及没有按规定办理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修改并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园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园区外经外事处具体负责办理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事宜。
第十条   在园区设立三资企业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   的文件需要公证的应向园区公证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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