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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在华苑产业区注册的企业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申报要求,特设立创新基金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匹配资金”用于配套支持获得“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匹配资金”的申请受理、管理监督依据《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发展金”申请受理办法(试行)》(津园区经发 [2001]195 号)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发展金”管理监督办法(试行)》(津园区经发 [2001]194 号)执行。 第三条 “匹配资金”使用条件: ( 1 )经园区管委会推荐在华苑产业区注册的企业并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园区管委会按国家资助总金额的 50% 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 2 )经市科委推荐在华苑产业区注册的企业并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园区管委会按国家资助总金额的 25% 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四条 “匹配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主要是指试验、生产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样品样机试制费等);研发及中试费用 ( 主要包括项目在研究、开发和中试中的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调研费、咨询及信息费、项目评审论证费、培训费、技术转让费 ) ;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并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资金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对于违规者,园区管委会有权撤消和终止资金,并追回所拨资金。 第五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企业与基金管理中心、园区管委会(或市科委)所签订的“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对于客观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合同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撤消或中止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匹配资金如数上缴园区管委会。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匹配资金。 第六条 申请匹配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 1 )“火炬发展金”申请审核表。 ( 2 )标明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 ( 复印件 ) 。 ( 4 )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后,企业需向园区经济发展局及时提交《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来源、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相关说明与建议。 第八条 每年六月、十二月分两批集中受理企业“匹配资金”的申请、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匹配资金”使用从 2001 年度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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