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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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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

一、   登记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
二、   登记条件
     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三)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六)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八)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   国务院批准的;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3.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九)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
  (十)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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