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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三、 登记条件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酱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 设立 1.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 《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验资报告; 6. 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和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 7. 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 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目录;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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