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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三、 登记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 设立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 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 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 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 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为企业法人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目录;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 变更 1. 名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住所(经营场所)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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