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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事项 一 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三、 登记条件 申请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四、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 设立 1. 《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 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 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 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目录。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 变更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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