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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三、 登记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设立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二)变更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3) 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6) 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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