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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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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一、   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三、   登记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设立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二)变更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3)   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6)   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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