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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事项 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 设立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营场所证明; (3)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 负责人居所是指负责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负责人居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4)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 人员的数量。 (二) 变更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3)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4)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三) 注销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2. 说明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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