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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事项 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三、 登记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设立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全体合伙人的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 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4)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 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数量。 (二)变更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 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6) 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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