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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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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一、   登记事项
     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三、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   设立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具、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二)   变更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执行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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