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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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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业登记

1、办理停业登记所需的资料:
  (1)办理停业登记的书面申请;
 (2)停业前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3)在地税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单位公章。
  2、办理停业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3、纳税人接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停业通知书》后,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交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暂存,同时将未使用的发票进行缴销。
  4、纳税人停业期限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停业手续。
  5、纳税人停业期满,需办理复业手续。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复业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收回暂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并办理领取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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