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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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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宣告终止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迁移手续,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法院破产判决书、及其它有关资料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注销当期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5)在地税局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
  (6)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歇业清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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