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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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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及年检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设立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经出资人加盖印章的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出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l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l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章程修正案(未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增减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     案

l                     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现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新主管部门资格证明。

l                     企业章程修改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经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印章的章程修正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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