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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 登记条件 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按规定办理企业迁移手续。 因变更企业类型等原因,超出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可按企业迁移程序办理,并同时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程序 企业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费标准 企业迁移,按变更登记收费。变更登记费每户为100元;企业迁移同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注册资本(金)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注册资本(金)一千万元以内的,按增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不另收变更费。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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