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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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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迁移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
登记条件
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按规定办理企业迁移手续。
因变更企业类型等原因,超出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可按企业迁移程序办理,并同时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程序
 
企业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费标准
 
企业迁移,按变更登记收费。变更登记费每户为100元;企业迁移同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注册资本(金)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注册资本(金)一千万元以内的,按增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不另收变更费。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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