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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l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 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应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应提交的文件 (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照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 提交文件,申请验照 → 发还营业执照 验照时间 按成立月份滚动年检。 验照应提交的文件: (1) 《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个体工商户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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