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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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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企业法人及公司由于分立或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具体办理要求参照原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新设)的企业(公司)应当申请开业(设立)登记,具体办理要求参照原企业(公司)开业(设立)登记程序;因合并而终止(解散)的企业(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具体办理要求参照原企业注销登记程序。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及债务担保证明。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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