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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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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登记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原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予保留;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按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文件要求办理。

l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

条件

中国大陆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须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
  (5)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换发执照时应缴回外资执照)。
  除此之外,还应按照内资企业登记规定,提交相相应的文件。                      

l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和办事机构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新设立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材料提交要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原设立的办事机构在变更登记前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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