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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责表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住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发起人协议;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的报告;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毋需提交“合同”。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9、10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11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1、第12项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事项
名称 电话 住所 邮编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投资总额 经营期限 注册
资本 中方 币种 金额 折美元 所占比例 外方 币种 金额 折美元 所占比例 经
营
范
围 投资者 国家(地区) 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 所占比例 中方1 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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